中國科技大學校務研究實施辦法
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行政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04年 12 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04年 12 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中國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提升校務專業管理能力,推動校務研究提供相關決策參考,特訂定「中國科技大
學校務研究實施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校務研究以巨量資料運算與分析為主要方式,並以學生學習成效為起點。整體研究範圍及工作項目,得由各單位
提供需求構想後彙整,並隨校務發展階段進行規劃及調整。
第三條 為推動校務研究得設校務研究辦公室(以下簡稱本辦公室),負責校務研究之規劃、協調、執行及成果發布等工作。
第四條 本辦公室成員由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研發長、主任秘書、圖資中心中心主任及相關業務主管、教師及職員若
干人組成。副校長兼任召集人;教務長及研發長兼任執行秘書;其餘人員得依專長編組工作。各人員聘期為一年,期
滿得續聘之。以主管職務兼任者,得隨職務進退。
第五條 本辦公室得延聘國內、外專及家及學者擔任諮詢顧問;另得置專任研究人員若干人,責辦理校務研究工作。
第六條 各專、兼任人員之專長,應涵蓋高等教育研究、應用統計及分析、巨量資料分析、資料庫倉儲管理、策略管理等領
域,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重要資歷。
第七條 本辦公室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推動以下工作:
(一)研訂校務研究主題及工作項目
(二)究資料蒐集及調查作業
(三)辦理研究人員培訓
(四)定期發布成果提供決策參考
(五)其他校務研究有關工作事項
第八條 本辦公室應另行辦理校務研究諮詢會議,邀請國內、外專家提供諮詢及建議。
第九條 辦理校務研究所需之資料,本校各單位應配合彙整、蒐集或調查;所使用之資訊設備、系統程式、資料與資訊系
統之維護及管理,由圖書資訊中心辦理。各專、兼任人員之工作績效管考事項,由人事室訂之。
第十條 校務研究所需資源,除爭取外部競爭型計畫資源外,得納入本校年度重點工作,編列預算及工作計畫。
第十一條 校務研究之成果及結論,應向校長及董事會提報,必要時得對外公布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陳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學校務研究實施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校務研究以巨量資料運算與分析為主要方式,並以學生學習成效為起點。整體研究範圍及工作項目,得由各單位
提供需求構想後彙整,並隨校務發展階段進行規劃及調整。
第三條 為推動校務研究得設校務研究辦公室(以下簡稱本辦公室),負責校務研究之規劃、協調、執行及成果發布等工作。
第四條 本辦公室成員由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研發長、主任秘書、圖資中心中心主任及相關業務主管、教師及職員若
干人組成。副校長兼任召集人;教務長及研發長兼任執行秘書;其餘人員得依專長編組工作。各人員聘期為一年,期
滿得續聘之。以主管職務兼任者,得隨職務進退。
第五條 本辦公室得延聘國內、外專及家及學者擔任諮詢顧問;另得置專任研究人員若干人,責辦理校務研究工作。
第六條 各專、兼任人員之專長,應涵蓋高等教育研究、應用統計及分析、巨量資料分析、資料庫倉儲管理、策略管理等領
域,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重要資歷。
第七條 本辦公室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推動以下工作:
(一)研訂校務研究主題及工作項目
(二)究資料蒐集及調查作業
(三)辦理研究人員培訓
(四)定期發布成果提供決策參考
(五)其他校務研究有關工作事項
第八條 本辦公室應另行辦理校務研究諮詢會議,邀請國內、外專家提供諮詢及建議。
第九條 辦理校務研究所需之資料,本校各單位應配合彙整、蒐集或調查;所使用之資訊設備、系統程式、資料與資訊系
統之維護及管理,由圖書資訊中心辦理。各專、兼任人員之工作績效管考事項,由人事室訂之。
第十條 校務研究所需資源,除爭取外部競爭型計畫資源外,得納入本校年度重點工作,編列預算及工作計畫。
第十一條 校務研究之成果及結論,應向校長及董事會提報,必要時得對外公布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陳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